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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is talk. The closing session of Khensur Rinpoche’s Wheel of Sharp Weapons series opens with a verse about musicians: their melody relieves sorrow, yet examined carefully, no single note or player constitutes that music. Rinpoche uses the image — verse 112 — to pivot, in this 48-minute talk, from conventional bodhicitta cultivated through taking-and-giving to ultimate bodhicitta, the recognition that all phenomena lack inherent existence. He works through the classic argument that the self is neither identical to nor separate from the five aggregates, showing both positions lead to absurdity. Verse 114 then adds a second illustration: a vase fills drop by drop — no single drop does it alone — and the same logic applies to how pleasure and suffering emerge through interdependent chains of cause and moment.
File metadata (for organising)
File: 23 WoSW 1993 05 11.mp3
UUID: 930100dc-3d96-45ac-922c-32c947a25462
Teacher: Khensur Rinpoche
Collection: Wheel of Sharp Weapons 1992-1993 (Khensur Rinpoche)
Date: 1993-05-11
Recorded at: Buddha House Adelaide
Duration: 48.4 minutes
Words: ~2,802
Translation / 翻译 / བསྒྱུ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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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翻译 (Chinese Translation)
# 23 利器之轮 1993 05 11
**上师:** 堪苏仁波切
**法教:** 利器之轮 1992-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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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订:** 人工智能辅助语境校订
若我等各自皆能证得如是境界,则将与诸佛自身拥有完全相同之能力。是故,为度一切有情,我等必须证得此等境界。故我自身必当成佛。已发菩提心之行者,即是菩萨。而菩萨有二种。
其一为中根者,其二为极利根者。中根者见成佛之必要,便思:此事我当为之,并誓愿为成佛而行一切必要之事。而上根智慧者,于其修行之旅启程前,即以种种理路审察:我能否成佛?彼等开始探究,为成佛需断何等障碍?
何为障碍?经由分析,彼等了知,乃是烦恼及其习气,此即为障成佛果之碍。分析至此,便自问:我能否断除烦恼及其习气?彼等进而了知,通过证悟空性,便能断除烦恼。
是故,彼等见此必要,即:为断一切烦恼及其习气以成佛果,我必当证悟空性。于生起此等理解作为前行后,彼等方求悟空性,而后再发起真实菩提心。菩提心之生起,有此二途,即利根者与中根者之所行。故我等应思惟此二种生起菩提心之方式,并了知我等必当成佛,誓为成佛而行一切必要之事,怀此无尽之承诺与决心以求证得。
今晚是《利器之轮》的最后一次开示,这将是一个非常圆满的结尾。至此,我们一直在讨论所谓世俗菩提心的生起。在修心的法门中,这是通过施受法来完成的。现在,我们将简要地谈谈胜义菩提心,或者我称之为觉醒之心。
故有世俗菩提心与胜义菩提心。胜义菩提心,我称之为觉醒之心。我们将从第一百一十二颂开始讨论,其颂文如下:“当乐师奏响优美旋律时,若审察其所发之声,可知其非自存。然若不作如是分析,却仍能听闻美妙乐章,此仅为假立于音符与乐师上之名言。是故,悦耳之乐能令忧心者愉悦。”
当一群乐师聚集,各自演奏其乐器,如角、钹、鼓等,彼等之乐器与所发之声,共同谱出非常优美的旋律。当我等听闻优美音乐时,便执此音乐为自性地、内在地存在。此乃优美之乐。我等不见其依赖于各个部分,即构成此音乐、产生声音的各个组成要素。
故当我等聆听优美音乐时,我等视之为仿佛此优美音乐不依赖任何事物,不依赖于构成乐曲的所有元素,即音乐的各种音符、高低音、节奏的长短、音符的频率以及音调的高低。我等不认为所有这些变数是促成优美音乐的集合体,反而认为音乐不依赖于这些不同的组成部分。
因为音乐依赖于其各个部分,是众多音符聚合而成的复合体,这些音符汇集在一起,才产生音乐本身,所以它并非自性地存在,并非内在地存在。因此,所产生的优美音乐,是依赖于促成它的各种组成部分的。
众多组成部分之聚合,即各个部分的汇集,带来了音乐。故优美的音乐并非自性地存在,非某种内在地存在之物。然若非内在地存在,我等不禁要问,其是否全然不存在?非自性有,是否即为断无?
事实上,其非断无。何以故?因其为名言有。其所以为名言有,乃因其能起作用:听者闻此妙音,能除心中之忧,带来愉悦与安乐。是故,纵非自性有,亦非断无,因其仍起作用。其有名言之存在,能除听者心中之忧苦,并带来安乐。
善哉,善哉。
此为一喻,旨在助我等了知,一切诸法,无论业、因、果,外物、内法,皆依赖其支分、概念及语言而有,无有任何事物不假依赖而存在,无有任何事物为自性有或实有。
若以此理阐释“我”,即“自我”,则有“我”与五蕴。有情或人,是依五蕴而存在。然我等有一种俱生之识,执“我”之存在不依赖于五蕴。“我”是独立于五蕴而存在的。
若此假立于五蕴之上的“我”实乃独立于五蕴而存在,亦即自性地存在,那么此五蕴,即色、受、想、行、识之蕴,若“我”独立于此五蕴而存在,则蕴亦必自性存在。
是故,若其中之一,即“我”或“我”之假立所依——蕴,若其一为自性有,则另一亦必为自性有。若二者皆为自性有,则此二者,即“我”与蕴,必为自性为一,或自性为异,即相异或分离之个体。
若此二者,五蕴与“我”,乃自性为一,则彼二必为一体。何以故?若其自性为一,则在任何方面皆不能有异,无有任何可区别之处,彼此毫无差别。是故,于自性为一中,彼二必为同一。
若蕴与“我”无分别地为一,而“我”或“自我”唯有一,则蕴亦必唯有一。即五蕴只能为一。既然“我”仅有一个,蕴亦必然只有一个。反之,蕴有五种,而“自我”与蕴若为一体,即在各方面皆相同,则因有五蕴,亦必然应有五个“自我”。
正因若“我”或“自我”与蕴自性为一,会引生此等过失,我等可合理地断定,“我”与蕴并非自性为一。
若“自我”与蕴为自性有,且非自性为一,则必为自性相异、有别或为独立个体,因唯此二种可能。若其为自性有,而我等已排除其自性为一之可能,则必为自性相异。
若“自我”与蕴自性相异或内在地相异,则彼二将为毫无关联之异体,彼此毫无关联,譬如马与牛。马与牛,彼此毫无关联。就其存在而言,马与牛彼此亦毫无关联。
马可于一处存在,而牛不必于该处存在;同理,牛亦可于该处存在,而马不必于该处存在。其存在互不依赖,毫无关联。同理,若将此理推及蕴与“自我”,则若其存在互不相关,即为毫无关联之异体,则“自我”可离蕴而存。如此一来,“自我”便成常法,不受生、老、坏之变,亦不受于轮回中受生、证得解脱、苦、乐等事。
若蕴与“自我”内在地相异,则发生在蕴上之事,不会发生在“我”上。譬如,我等手痛时,言“我痛”;头痛时,亦言“我痛”。世间常俗,皆以身为我。然于此情境下,因其内在地存在,故亦内在地毫无关联地相异。因此,发生在身上的事,不会发生在“我”上。此理不通。是故,由“我”与蕴内在地相异所引生之种种过失,我等可知,“我”与蕴并非内在地、自性地相异。
若蕴与“自我”为自性有,则彼二必为自性为一,或自性相异。若非自性为一,亦非自性相异,则彼二非自性有。是故,蕴与“自我”既非自性为一,亦非自性相异,故非自性有。
蕴乃“自我”之假立所依,“自我”乃于蕴上所假立者。此理遍于一切诸法,皆有假立所依与于彼所依上假立之法。诚如龙树菩萨颂中所言,一切诸法皆依赖其支分、假立所依、语言及概念而存在,无有不依赖此等者。若不依赖此等,则不存在。万法皆是缘起,万法皆依他而存,无有离他而独存者。是故,无有自性有之物。若不依他,则不存在。是故,一切诸法自性皆空。因此,一切诸法皆为缘起。
依第一百一十四颂所言:“宝瓶由滴水所充满,非由最初数滴单独充满,亦非最后数滴使之圆满。此乃由众多相互依存之因缘和合而成,如水、注者、宝瓶等。”
为成立缘起之理,若取杯或瓶为例,我等滴水入杯,直至盈满。此瓶非由第一滴水所满,非仅由第二滴水所满,亦非仅由第三滴水,乃至任何中间之水滴,或倒数第二滴,乃至最后一滴水所充满。此诸水滴,无一能单独充满此瓶。唯依赖于此一一水滴之积聚,依赖于此水滴之总集,满杯或满瓶方得成立。此圆满依赖于每一滴水之汇集。
是故,一满瓶之水,其出现并非仅依赖于每一滴水本身,或仅是水滴各部分之集合,而是依赖于水滴之总集。因此,该总集并非自性地存在。若该总集自性地存在,则其不应依赖于一一水滴之汇集,而将作为圆满而自存。
同理,此亦适用于依善巧行而生安乐,及依不善业而生苦。安乐之生起,非仅依于善巧行之初刹那,亦非仅依于善巧行之第二刹那,而是依于前后诸刹那善巧行之总集而生起。恰如满瓶之水,其存在依赖于前后水滴之总集。苦与乐皆依赖于各自因法之前后刹那。彼等之存在,依赖于前后刹那之总集。
是故,苦与乐皆依于前后刹那相互依赖之不善业与善巧行之总集而生起。彼等非仅依于行为之初刹那,而乃依于彼诸刹那相依相待之完整总集,由此方生苦与乐。是故,苦与乐并非自性地存在。
若再举一例,以光明言之。于一弹指顷之时间内所存在之光明,此一弹指之时,可分六十五分。于此一分之时中所存在之光明,即六十五分之一弹指时光明,并不能除暗。唯赖此诸分之总集,方能除暗,藉此我等乃能明见色法。此等分之总集,能除黑暗。
此理通于一切诸法。万物之存在,皆依赖于因缘、其支分及时分。短促之物不能于最短之时分中起作用。譬如前言,六十五分之一弹指时之光明,无法为我等起明见色法之作用。然佛陀或能于彼光时之刹那中观见彼等色法,我等则不能。对我们而言,它无法执行光明的功能。善哉,善哉。
再举一例,当我等念诵“善”字时,此为一声音。此“善”字之音,乃存在于一段时间内,由众多刹那之集合而成。若言“善”字之音持续一弹指之时,而我等若仅取此一弹指时之六十五分之一分,则此音于我等毫无意义。